关于开展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委)、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请组织申报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47号)的安排,近期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二批申报地区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集中论证、复核把关,并向社会公示。现同意北京市怀柔区等45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责任。先行示范地区要对《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制度建设重点进行系统梳理,细化任务措施,落实目标责任,明确任务分工、责任主体和时间要求,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目标任务实现。有关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尽快印发《方案》。
二、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先行示范地区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总体要求,以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确定的制度建设重点,勇于探索和创新,力争在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
三、加强与“十三五”规划衔接。先行示范地区要将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发展的重要引领,在思维理念、价值导向、空间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率先大幅提高绿色化程度。要将先行示范目标,特别是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纳入本地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区域性、行业性、专题性规划之中,并做好与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十三五”目标的衔接。
四、抓好重点项目实施。先行示范地区要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论证《方案》中重点项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工程措施对先行示范目标的支撑。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优选一批工作基础成熟、投资规模较大、实施效果明显的标志性重点工程项目,加快项目入库,做好项目储备,落实前期工作,按有关程序批准实施。
五、健全工作机制。有关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健全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京津冀协同共建地区(北京平谷、天津蓟县、河北廊坊北三县),以及重庆市大娄山生态屏障(重庆片区)、四川省川西北地区、四川省嘉陵江流域、广东省深圳东部湾区(盐田区、大鹏新区)等地区,要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六、总结报送工作进展。先行示范地区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阶段性进展情况,按季度报送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制度建设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年度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有关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先行示范工作跟踪并监督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对先行示范建设地区予以积极支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协调指导、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组织先行示范区工作人员培训和专家问诊行动,及时总结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试点示范进行评价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地区及制度创新重点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