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对口帮扶工作组:
为进一步提高苏陕对口帮扶工作队全体队员的业务水平,推动脱贫攻坚基本方略的有效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关于切实做好江苏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对口帮扶工作的通知》(苏对口支援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帮扶工作实际,特制定《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提出。
江苏省对口帮扶陕西省工作队
2017年11月6日
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苏陕对口帮扶工作队全体队员的业务水平,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央和苏陕对口帮扶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对口帮扶陕西省工作队和各市对口帮扶工作组全体成员(以下简称“省队和市组”)。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调查研究、规划计划、扶贫协作、经济合作、信息交流和典型宣传。
第二章 调查研究
第四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紧密结合苏陕对口帮扶工作实际,聚焦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合作交流、产业发展、促进和带动贫困农户脱贫增收等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带着问题、带着责任、带着办法,沾泥土、接地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第五条 创新调研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贫困农户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也可采取座谈交流、听取汇报、电话问询等方式调研。
针对不同地区客观实际和不同阶段重点任务,集中精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
第六条 原则上每名处以上干部每年开展2个月以上调研活动,所有队员每年撰写1篇以上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第七条 强化成果交流。省队不定期组织市组组长、队部成员开展调研成果交流工作,交流心得体会,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市组应及时组织本组队员开展调研交流。
第八条 注重成果转化,及时将建设性意见建议推荐给驻在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将好的经验做法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执行下去。
第九条 调研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江苏省委十项规定和苏陕对口帮扶工作有关规定等,轻车简从,严格自律,不得干扰基层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章 规划计划
第十条 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心任务,积极配合派出地和驻在地对口部门开展帮扶规划调研、论证、制定,配合做好规划实施修订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中央和苏陕两省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决定、意见、规划和实施方案,正确把握帮扶规划的实质内涵、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结合所在地区实际,主动抓好工作对接,完善帮扶思路,落实帮扶措施,形成时间表、路线图,不断增强帮扶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围绕中央和苏陕两地帮扶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任务和当前主要工作,以月度保季度,以季度保全年,确保当年项目当年实施,当年任务当年完成。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江苏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对口帮扶工作的通知》(苏对口支援发〔2017〕1号)文件精神,积极有效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扶贫协作资金和项目年度计划,跟踪调度、协调服务。
第十四条 按照帮扶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协调、服务,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抓出实效。
第四章 扶贫协作
第十五条 根据陕西省情实际,认真落实苏陕两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扶贫协作和经济合作战略协议》及相关纪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多层次协调互动,加大企业、行业和社会帮扶力度,促进贫困县区如期摘帽、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第十六条 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立足陕南、关中、陕北区域发展定位,强化生态保护意识,优选实施项目,严守生态红线,绝不走先开发、后治理的老路,积极探索扶贫协作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新路径。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苏陕两省确定的苏陕扶贫协作资金使用原则、方向,坚持资金配置、使用与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挂钩,向基层倾向,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第十八条 立足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调研、评审和开工后的协调服务工作,严防“半拉子”工程,切实提高项目扶贫成效。
第十九条 市组要建立与结对市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会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扶贫协作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章 经济合作
第二十条 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两省优势、潜力,协商确定合作重点,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模式。
第二十一条 坚持经济合作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积极将经济合作项目向贫困县区布局,优先向贫困农户及其子女提供就业岗位,自觉履行扶贫济困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队承办江苏省交办的经济合作事项,向其报告工作;转报陕西省提出的经济合作事项,向其反馈结果,并就重大事项或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队与两省省级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协助落实省级部门之间、结对市之间相关协议确定的经济合作事项,对重要经济合作事项开展跟踪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队建立经济合作项目信息收集、汇总、汇报制度,组织、协调市组统一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组主动向对口市双方党委政府报告工作,主动强化与驻在地发改、扶贫、财政、国土、农业、招商、教育、卫生、旅游等的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促成合作项目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第六章 信息交流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上下联通、左右协调的要求,及时向派出地和驻在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横向部门、单位和媒体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帮扶动态,畅通信息渠道。
第二十七条 创新信息交流方式,可采取汇报、简报、调研报告等方式,也可采取座谈交流、专题研讨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省队加强对市组的指导、督导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交流会,每半年组织1次小结,每年召开1次总结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市组应加强驻在地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工作制度化建设,明确信息工作任务,落实专人,建立台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全面、准确。
第七章 典型宣传
第三十条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和加强宣传工作,坚持弘扬先进、典型引路,讲述减贫的陕西故事,传播好脱贫的陕西声音,展现好苏陕扶贫协作和经济合作的新形象。
第三十一条 聚焦宣传重点,充分挖掘、培育和宣传帮扶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弘扬正能量,唱响主旋律,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一)宣传苏陕扶贫协作和经济合作政策措施、工作措施;
(二)宣传苏陕扶贫协作项目助推贫困农户脱贫增收新模式、新典型;
(三)宣传苏陕经济合作助推陕西重点产业发展提升、贫困县区增强“造血”功能、贫困农户稳定致富的新进展、新成果;
(四)宣传为苏陕扶贫协作和经济合作工作作出重要贡献、受到帮扶地区充分肯定、获得帮扶地区群众赞誉的地区、部门、企业、团体等机构,以及帮扶干部、援陕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等。
第三十二条 积极搭建宣传载体,充分利用苏陕两地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重视利用好新媒体。
第三十三条 利用自媒体开展宣传工作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网络媒体管理规定,并严格实行稿件审校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未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或苏陕两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市组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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