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明确表示,最近36个月内收到环保相关行政处罚或者收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对此,笔者认为,证监会明确企业“环保违法被罚的公司不得IPO”,不仅可以让企业加强自律,加大对环保的重视和投入,而且,对拟上市企业环保违法的从严要求也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所面临的资源供给压力、环境污染及生态系统退化问题日益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也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十三五”时期,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不仅成为社会的共同愿望,也成为我国政府的基本国策,绿色金融也成为金融业的一大亮点。
从资本市场来看,践行绿色金融发展理念是监管层一直在做的一件事情。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规定;违反环保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环境保护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2006年8月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发布,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独立章节,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公司环境体系相关工作并定期检查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2007年初,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2008年5月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发布,要求上交所上市公司依照环发[2008]24号的要求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强制性和自愿性环境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也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对属于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等环境信息。
可以看出,上述文件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市场运营部门在推动证券市场绿色化工作方面的积极回应,是推动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的有益实践,有利于实现上市公司环保责任市场化。而且,这一整套制度也从整体上构建了一个包括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以及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从资金源头上遏制住这些企业的无序扩张。
笔者认为,证监会明确企业“环保违法被罚的公司不得IPO”,最大的获利者是企业自身,可以促使企业不再有偷排等非分之想,把更多的心思用在企业的健康发展上。更多的企业应按照环境责任报告的要求,披露其社会责任报告的环境责任部分,同时,企业应正确认识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信用的关系,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而各类投资机构也应加大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水平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