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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846号)

作者:价格处更新时间:2019-09-19 14:22:01浏览次数:18716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省节能监察中心,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降耗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环境,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推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对我省差别化电价相关政策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范围

(一)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及江苏地方能耗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其生产经营用电实行惩罚性电价。

(二)对使用工信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1-4批)》中的高耗能落后淘汰设备,以及工信部公告的《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2014年第26号)、《高耗能老旧通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二批)》(2016年第43号)中的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相应设备用电执行差别电价。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一)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含一倍),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加价(下同),每千瓦时加价0.10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每千瓦时加价0.30元。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千瓦时0.15元、0.35元。

(二)淘汰类设备差别电价。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30元。超过一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价标准提高至0.50元。

三、实施动态的差别化电价政策管理机制

建立差别化电价政策有进有出的更加灵敏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利用价格杠杆督促用能单位及时采取节能技改措施等方式将能耗降至国家或省限额标准以内或者及时拆除淘汰落后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新设备,推动用能单位尽快实施产能升级和淘汰落后。

(一)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程序

省节能监察中心将经审核需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用能单位名单(含超过期限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能单位名单)提交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用能单位名单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联合下发执行文件,并自省节能监察中心审核确认当月的次月起,开始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二)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用能单位向设区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提交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核用能单位申报的各项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3.省节能监察中心接到省工信厅复审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复查。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事项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复查的,经省工信厅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4.省节能监察中心将审核结果提交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用能单位名单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联合下发停止执行文件,并自省节能监察中心审核复查合格当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三)申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条件

1.申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

用能单位经采取节能技术改造和工艺调整等措施,并且连续稳定生产三个月,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均不超国家和省限额标准;其他各项节能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2.申请停止执行淘汰类设备差别电价

用能单位将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淘汰并销毁,安装使用的新设备连续使用一个月,产品(工序)能耗均不超过国家和省限额标准;其他各项节能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四)申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用能单位需提供:节能技改方案、新老工艺比较、技改验收效果证明;改造后逐月《财务月报表》、《生产月报表》、《能源及原材料收、发、存月报表》、《能源消耗量统计表》、《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收据发票》等能源消耗和产品产量的数据证明材料;节能(源)管理体系文件、节能管理制度、能源计量情况;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或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专项能源审计报告》(改造完成至当月)。

2.申请停止执行淘汰类用能设备差别电价的用能单位需提供:淘汰设备拆除和销毁证明,新设备安装使用证明、发票及节能管理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用能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同时应加强本单位节能管理,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促进本单位节能降耗。

(二)包括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内的有关机构在出具《专项能源审计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时,要严格把关、客观公正。

(三)各设区市工信局和发展改革委要严格监督和引导用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进行节能改造,达到能耗指标要求。对用能单位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

(四)省电力公司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公布的执行(退出)差别化电价政策的用能单位名单,组织各级供电公司会同当地工信、发改部门认真核实相关用能单位的用电信息,确保差别化电价政策准确执行,并及时将加价电费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五)各级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服务用能单位,及时提供并宣传有关节能降耗的政策文件,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推动将绿色发展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

(六)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电解铝、水泥、钢铁以及按照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电价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关于原能耗超限额和使用淘汰设备的企业申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93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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