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2015年11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91号公告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见附件1),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取消了部分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补贴,并对废电视机、洗衣机等产品设置了分档补贴费率。根据新的补贴标准,现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申报及审核工作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不再享受补贴的14寸以下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干衣量≤3公斤的洗衣机、容积小于50升的电冰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如收到上述产品,应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以下简称《审核指南》)附3中的“基金补贴范围之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每日回收拆解处理情况不再计入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系统。待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新系统有关规定进行数据传输和报告。对于暂未确定补贴标准的平板电脑及掌上电脑,处理企业可以待补贴标准和审核方法明确后再开展拆解处理活动。
二、针对废电视机、洗衣机的不同分档补贴费率,我部相应调整了《审核指南》附1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见附件2)及《审核指南》附4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类别和数量审核情况表》(见附件3)。
废电视机分为“废电视机-1”和“废电视机-2”两档: “废电视机-1”统指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废电视机-2”统指25寸及以上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OLED电视机、背投电视机。
废洗衣机分为“废洗衣机-1”和“废洗衣机-2”两档:“废洗衣机-1”统指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废洗衣机-2”统指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滚筒式全自动洗衣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
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以上分类对有关拆解处理基础记录、报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基金补贴申报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对不同费率产品的拆解处理数量分别进行记录和申报。
三、自2016年第1季度审核工作起,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重视对不同补贴费率的废电视机、废洗衣机拆解处理数量的物流(视频录像)、信息流(台账)及资金流的比对审核,对物料平衡系数法核算拆解处理数量出现异常的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审核机构在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时,使用根据新补贴标准调整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见附件2)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类别和数量审核情况表》(见附件3)。审核工作跨年度的,应当将2015年和2016年的数据区分清楚。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拆解处理的数量,仍按照调整前的补贴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核定。
四、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严防虚报、冒领基金补贴行为的发生。在日常监管或信访举报调查中,发现处理企业存在将仿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14寸以下阴极射线管电视机等基金补贴范围之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掺入基金补贴业务中贮存、拆解处理或者申报补贴的,一律暂停其基金补贴审核,并移交财政部按照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行为处理,取消基金补贴企业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调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