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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省政府更新时间:2015-01-29 10:00:56浏览次数:0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电动汽车为重点,有计划、分阶段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序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试点城市。在推广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阶段推广与全面推进相结合。采取以点带线、由线到面的推广方式,以建设试点城市和示范行业为切入点,逐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进而实现在更广区域和更多领域规模应用。

(二)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的思路,在全省有条件地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通过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进而实现节能减排和带动产业发展的双重目的。

(三)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为主相结合。示范推广初期采取加强政府推动、鼓励市场参与的方式,努力培育推广环境,探索运营管理模式,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条件具备时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的推广应用。

二、发展目标

(一)20122014年,重点加快南京、苏州、南通新能源汽车应用试点城市建设,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20132015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推广范围,在无锡、常州、盐城、扬州、镇江等城市中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全省新能源汽车应用试点城市在3年试点期内分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辆以上,优先发展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兼顾发展环卫、邮政、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纯电动汽车,鼓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使用纯电动汽车,使纯电动汽车占所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50%以上。各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各类纯电动汽车及其他新能源汽车发展数量,报省审核同意后实施,各试点城市要优化充换电站建设布局,以满足需要。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新能源汽车应用试点城市

1.确保完成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南京市要加快创建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南京、苏州、南通等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要求,确保2014年底前分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辆以上,并保证50%以上为纯电动汽车。试点城市新增公交、出租车应首先推广应用纯电动汽车。

2.鼓励和支持无锡、常州、盐城、扬州、镇江等城市争创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进入国家“十城千辆”工程范围,力争2013年年底完成创建申报工作,2015年完成试点任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辆以上,其中50%以上为纯电动汽车。

3.积极鼓励和推动新能源汽车的示范应用。将我省确定的试点城市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十城千辆”工程范围,并在国家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市财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套支持纯电动汽车的示范应用。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由各试点城市争取国家补助和自行补助。

4.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各试点城市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示范运营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和管理。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车辆维修人员等进行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模式

1.电动公交车方面。试点城市电动公交车应由本地区12规模较大、管理经验丰富的公交公司采取公司化模式经营。运行线路应满足首末站较大能够进行充电站改造等条件,并满足纯电动公交车充电需求,运行周期与纯电动公交续航里程相吻合。车型选择上重点支持纯电动大巴,其续航里程应能达到180公里以上,安全性能好

2.电动出租车方面。试点城市电动出租车采取公司化模式进行运营管理,由本地区规模较大、管理经验丰富的出租汽车企业负责经营。纯电动出租车续航里程应能达到180公里以上,安全性能好

3.充换电站、充电桩建设和充换电服务方面。试点城市要本着“节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对加油(气)站点、充换电站、充电桩等建设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建设场地由试点城市公交公司或站场经营企业提供,如场地不能满足要求,试点城市政府予以保障。采取“换电为主、插充为辅”模式集中充换电,电池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2000次,重量比能量不低于110瓦时/公斤,由专业公司提供充换电服务。充换电收费可采取收取不高于用油(气)成本费用、电池租赁等多种形式。

(三)以示范应用带动产业发展

1.以城市公共交通为重点,加快开发新能源客车。充分利用我省现有优势客车企业研发制造基础,加快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混合动力大中型客车,完善制造工艺,提高质量水平,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充分利用我省大型企业集团整体优势和研发成果,加强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加快发展纯电动乘用车。

2.以各类市政用车和园区用车为重点,加快开发新能源专用车。围绕市政、邮政、电力等特种公用行业需要,加快发展纯电动、混合动力轻型商务专用车。根据风景区、开发区、高校园区和工业园区的特点,积极研发新能源观光客车和区内短途交通客车。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微型车以及其他特定场地新能源专用车。围绕节能减排、降低噪音,在邮政、电力、环保等领域和各类景区、园区,率先示范应用新能源专用车。

3.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充分发挥现有客车企业优势,在南京、无锡、苏州、盐城、南通等地加快培育主要面向城市公交和公共服务领域、具有中等批量生产能力的大、中型及轻型新能源客车产业基地。在泰州、常州、苏州等地建设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技术水平的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特色产业基地。积极引导传统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快转型,促进骨干企业加速发展。在南京、常州、苏州、南通、镇江等地逐步形成具有一定产业规模、较强竞争力的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部件及专用材料特色产业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协调小组,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电力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以及试点城市分管副市长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分管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各试点城市要成立市长为组长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有力有序推进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对购买使用纯电动汽车给予财政补贴,纯电动大巴车每辆除中央财政补贴50万元省财政补贴20万元,市财政补贴30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除中央财政补贴6万元外,省财政补贴2万元,市财政补贴4万元。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从财政预算、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等方面筹集安排,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积极争取国家对电动公交车免收车辆购置税。对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按照燃油车辆类型申报国家燃油补贴。电动出租车运价与普通出租车运价一致,但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实施电动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用减免政策。此外,对电动汽车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尽可能予以减免,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制造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各试点市也要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和办法,并对充换电站、充电桩建设和充换电服务在规划、用地和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探索运营模式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在建设公交示范线路进行示范运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四)完善发展环境。加强充电站及其他维修保养等配套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形成广大群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

 

 

 

 

 

 

 

 

 

 

 

 

 

主题词:工业  新能源汽车△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3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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