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备选产业园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855号
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动“城市矿产”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
有关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已有示范基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第四批和已有两个示范基地的地区除外)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发改环资[2010]977号文件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限报1个,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将不予组织评审。
(一)基本条件:
1、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
2、实行园区化管理(有明确的边界,产业园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对产业园内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等)。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有符合标准的相关环保处理设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事故。
5、有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能够保障原料来源。
6、“城市矿产”品种两种以上,上年度再生资源集聚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集聚量的30%以上,且加工利用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推荐材料包括:
1、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联合推荐文件。
2、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产业园要按照发改环资[2010]977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见附件)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现有资源聚集基础,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情况,科学合理规划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指标,提出实现标志性目标指标的支撑项目和具体措施。
3、产业园主要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相关资质以及其他批复性文件和地方出台的支持性政策文件等作为附件一并附上。
二、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审。拟推荐的产业园要编制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专家名单连同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二)联合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并将该产业园确定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向社会公布。
(三)签订承诺书。示范基地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签订《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承诺书》,保证完成建设目标,落实相关政策等。
(四)资金拨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支持示范基地新增再生资源加工处理能力建设(含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根据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标准,共同核定示范基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并按照补助金额的50%下拨启动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于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逐级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实施建设任务。地方政府应督促示范基地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建设进度逐级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项目有调整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六)考核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根据地方申请,组织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不合格的不再拨付。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的,将扣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统筹规划。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已有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省(区、市)要统筹好示范基地间的关系,区分特色、合理布局,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引领行业升级发展的格局。
(二)严格筛选。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上述推荐条件对拟推荐的产业园现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价,重点是考察产业园现有回收体系建设及其与现有回收体系的衔接、资源聚集能力、加工利用技术水平和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三)科学论证。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核,重点是结合本地区“城市矿产”资源量和分布特点,对实施方案提出的标志性目标(指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重点支撑项目等进行科学论证。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和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并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附件: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公 厅
2014年4月21日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
为推动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各地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订本编报指南。各地在编制时应与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相结合,在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等方面要充分体现本地特色,在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要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 总体要求
(一)严格按照《通知》中确定的“七化”要求规划建设,推动“城市矿产”规模化、规范化、高值化利用,使“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缓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示范点。
(二)详细分析产业园现有再生资源来源、品种、数量,详细分析产业园新增资源量的来源、品种、数量,并采取合理的预测方法做好可达性分析。
(三)紧密结合当地再生资源集聚情况和产业基础,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和空间布局,突出特色,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要突出构建清晰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认真分析示范基地产业与本地产业循环链接的情况。
(四)以表格形式细化年度投资计划、具体项目实施期限和达产年限、规模,清晰界定年度实施范围和进度,便于进行年度评价和考核。
(五)清晰列明产业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置方案,便于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坚决避免二次污染。
(六)以2013年为实施方案编制的基准年,实施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不超过5年。
二、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与意义
1、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简述;
2、产业园“城市矿产”资源集聚与加工处理、资源化利用情况;
3、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在当地循环经济发展总体布局中的地位,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
(二)产业园现状及发展基础
1、产业园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要附产业园区位图);
2、产业园基本情况;
(1)产业园批准设立时间、范围、面积,现有企业规模、产值、利润、税收等;
(2)目前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品种、数量,与现有回收网络体系的对接情况,重点分析新增资源来源渠道及可达性分析;
(3)目前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
(4)核心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生产能力、实际产量和产品种类,职工人数等(资源利用情况);
(5)产业园管理体制;
(6)有关资质,拥有的专利技术,获得的荣誉称号等;
(7)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已建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研发中心)等配套基础设施情况等。
(三)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优劣势分析
1、优势分析:主要包括“城市矿产”资源聚集、本地产业配合、技术、管理、地方政策措施等方面;
2、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指导思想(或总体思路);
2、基本原则;
3、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包括示范基地未来发展定位、规划布局及功能区划(要附功能区划图)等方面;
(2)主要指标(编制指标表)
在开展资源来源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新增资源量目标。
标志性目标:产业园新增资源聚集量和深加工利用量。
通用指标:土地产出率、污水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率,能源产出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其他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
特色指标:区域再生资源聚集百分比(主要是指示范基地再生资源聚集量与所在地及周边区域再生资源聚集量比率),深加工百分比,高值化产品百分比,再生资源利用量增加值等体现示范基地特点的目标。
(3)可达性分析:对目标实现的可达性进行分析。
目标设定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五)主要任务
1、回收体系建设方面,要提出具体的措施,建立形成与示范基地相配套的回收体系,保障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来源,已有完善回收体系的地方要做好充分衔接。
2、产业链构建方面,示范基地内产业链要结合资源特点合理确定、突出特色,实现示范基地产业与本地产业的循环链接。
3、技术创新方面,要有明确的措施,提升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再生利用效率。
4、基础能力建设方面,要加快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实现“五通一平”,建立物流体系,组织搭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共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平台。
5、环保治理方面,要突出三废的排放情况和治理措施,包括管理手段和建设投入。
6、管理方面,要突出管理机制的创新,提高产业园规范化水平,吸纳企业入园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产业园内企业(项目)间的共生与耦合,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
(六)重点项目
针对目标和任务,结合产业园资源聚集基础和已有项目基础,合理提出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
1、项目建设总表。分重点工程类项目(包括加工处理、资源化利用和回收体系建设等)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环保设施建设等),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额、实施期限、实施条件(立项、环评、土地)、实施单位和已获或将获得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情况等。
2、各项目情况介绍
(1)各项目建设的基础,加工利用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及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设备及先进性分析,需分年度说明建设安排及投资计划。
(2)项目投资估算及构成。要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每个项目的投资估算(不含土地购置费)。估算范围至少应包括厂房建设(建筑面积、总额等)、设备购置(设备名称、台(套)数、价格等)、辅助生产装置和公用工程等。
(3)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的内容。
(七)保障措施
围绕目标的实现、主要任务的落实以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提出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保障体系、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示范基地与现有区域回收体系的链接、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