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管理办法(建议稿)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
为推进江苏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加强示范试点园区项目建设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号)精神,和各示范试点园区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签订的承诺书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复同意的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
列入各地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的示范试点园区,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办法的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追踪问效,落实目标责任的原则;
(二)坚持规划引导,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管理,强化奖惩措施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协调,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领导
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具体负责指导与监管,示范试点园区所在地市相关部门参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示范试点园区建设推进。
各市应按要求成立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管理(协调)机构,统筹推进示范试点园区建设,落实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
第五条 实施主体
园区管委会是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具体项目建设工作,组建项目法人,落实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投资计划和预期目标,开展示范试点园区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条 目标责任
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重点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制定园区循环化改造年度推进计划,做好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督查管理
各市相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跟踪检查,确保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职业安全标准等,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省、市相关部门将加强督查和指导,统筹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示范园区建设中的问题。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各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将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化改造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二部分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责任制
项目法人作为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进行全面严格管理,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项目招投标管理
重点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同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项目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本省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参建单位中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管理
凡实施方案确认的重点改造项目,在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时,应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审核批准。
省财政补助的重点项目有调整的,应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批准。
中央预算补助的重点项目有调整的,应通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报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报送制度。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重点项目实施法人应在每季度初期的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报送上季度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协调和督查制度
园区管委会应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
省财政补助示范试点园区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包括循环经济产业链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资源共享设施建设项目、物料闭路循环利用项目,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项目,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统构建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包括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废物交换平台项目、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器项目、循环经济信息统计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生产型服务业循环化改造项目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第十五条 资金账户管理
各地财政局应在当地政府批准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十个工作日内拨付中央补助资金。各地财政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均应设立专门账户,对中央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地发改委、财政局应及时组织项目建设,督促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六个月未启动项目实施,未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或截留挪用中央补助资金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置。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
示范试点园区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项目概(预)算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或出现对项目总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财务制度
中央预算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实施主体的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资金如有结余,结余应当退回财政。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资金退还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出现重大问题整改不合格和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将已收到资金的未使用部分及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退还财政。
第四部分 绩效管理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
各市要建立健全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的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机制,狠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强对示范试点园区情况的跟踪评估,实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问责制和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考核范围。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逐步落实重点企业的改造任务和责任,加强经常监督,确保完成目标。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每年对示范试点园区进行一次进度核查。核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取消其示范试点园区称号。
第二十二条 终期验收
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达到建设进度设定目标,且资源环境指标达到预期目标90%以上的,由园区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依据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的考核验收,同时,将抽选部分园区组织评估验收。具体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惩罚措施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按程序扣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实施方案推进示范园区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经整改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内容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的;
(四)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方案以外的建设内容的;
(五)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撤销示范试点
省级以上示范试点园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其示范试点园区称号。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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