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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循环化改造 示范试点园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录入:tx_admin 更新时间:2016-08-03浏览次数:7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泰兴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以下简称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规范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考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程序,确保园区循环化改造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是指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办公厅批复同意的《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中获批的资金补助项目(共计8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设立泰兴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泰兴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对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负总责,负责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和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委会环保科,由管委会环保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管委会环保科、经济发展科、预算科、责任企业,组织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总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冀州经济开发区等18个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447号)文件,中央财政共补助泰兴经济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补助资金7000万元,2016年预拨款400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园区循环化改造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示范试点园区称号,并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验收不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项目补助范围及补助比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办公厅批复同意的《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中获批的资金补助项目(共计8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5%,补助额度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资金拨付。领导小组将根据中央资金到位时间,按照一定比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项目责任企业。拨付前将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督和管理,考核验收。如项目达不到要求,将暂缓拨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第七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园区循环化改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规范使用中央补助资金。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责任企业每季度最后一周周一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结合项目责任企业汇报情况,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办公室要责成项目责任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到位的,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的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责任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九条项目责任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施工建设,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规范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应在批复期限内完工,并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责任企业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领导小组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组织预评估验收。

注:项目验收资料清单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2.工程类项目批准文件;

3.项目合同、中标通知;

4.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完工或部分完工项目提供);

5.项目完成工程量证明;

6.项目完成投资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竣工决算报告、资金支付票据等);

7.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建安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

8.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有关的评审报告、财政部门的批复(建安费用、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

9.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等;

10.其他财政审计需要材料。

第十一条 预评估验收后,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报预评估验收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发改委、财政厅组织对泰兴经济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开展考核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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