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经管〔2018〕21号
关于推进招商选资加快转型升级的
扶持补助办法
机关各有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大力推进招商选资,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精准扶持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质增效,推动形成“一特三提升”产业发展新格局,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扶持补助办法。
第一条 扶持补助对象
泰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开发区财政列支。
第三条 扶持补助原则
遵循客观、公正、合理原则。
第四条 扶持补助项目条件及金额
(一) 对于生产性公司
1.符合扶持补助的项目条件
结合园区“一特三提升”产业发展原则,可享受扶持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突出核心产业链的延伸和增值,利于打造“1+5+X”特色产业集群(“1”是精细化工产业,加快向化工新材料、电子化学品、特种精细化学品转型;“5”是通过“强链、延链、补链”,大力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日化、涂料涂装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X”是探索发展新能源、智能制造、静脉产业等其他新兴产业);(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在相应领域内领先于国内外同行业;(3)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产品单位能耗优于同行业水平;(4)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环保事故;(5)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2.享受扶持补助的项目申请审核及补助金额
企业向管委会扶持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牵头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达产达效等情况进行初审,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给予精细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化工新材料、医药等类企业项目总投资1-3%的资金补助,给予日化、高端装备制造及其他非化产业类企业项目总投资3-5%的资金补助。
(二)对于销售性公司
1.符合扶持补助的条件
经管委会扶持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年开票销售10亿元以上且不新征土地的从事销售的公司及其它贸易公司。
2.享受扶持补助的申请审核及补助金额
企业向管委会扶持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核实公司销售及纳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给予销售额0.02-0.03%的补助资金。对于贡献较大的销售性公司,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制定扶持方案。
第五条 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对于本项扶持补助资金,企业须用于项目建设、科技研发、人才招引、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企业要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保障措施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扶持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科,具体负责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申请扶持补助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若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取消相关待遇,给予通报批评,且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扶持补助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项目开工建设第四年起,管委会扶持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对获得扶持补助资金的企业进行回顾性审查,如项目总投资、国税开票、工商税收等达不到合同约定,取消扶持补助待遇,追回补助资金。
第七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订的《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扶持补助办法》(泰经委〔2016〕55号)同时废止。
2.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