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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兴经济开发区 化工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录入:tx_admin 更新时间:2020-08-10浏览次数:844

泰经管〔2020178

 

 

关于印发泰兴经济开发区

化工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企业:

现将《泰兴经济开发区化工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811

 

 

 

泰兴经济开发区

化工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区域布局,明确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构建“1+2+X”特色产业体系,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行分类分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泰兴市化工生产企业三评级一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加强五未土地处置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入推进泰兴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19-2022)》等文件精神,对新入园企业、新建项目实施统一管理,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国家相关规定、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或企业依法实施退出,依规惩戒安全生产违信企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成立泰兴经济开发区化工企业准入和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经济发展局设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定期对新引进的企业组织准入评估,具体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每年对存量企业及改扩建项目组织绩效评估,具体由经济发展科牵头负责,共同实施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企业准入机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 入园企业的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突出核心产业链的延伸和增值,也必须符合园区以精细化工为支撑、以新材料和健康美丽(医药、日化)为主导、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保障的“1+2+X”现代产业体系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明确的工艺来源。

3. 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列入国家适时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除外)。

4. 严禁安全风险大、工艺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企业入园,原则上严禁非产业链自用的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严禁生产、储存和使用硝基类爆炸特性化学品项目。严禁化工集中区取缔的生产和使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企业或项目转移进入园区;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企业的相同装置项目不得转移进入园区。

5. 入园化工企业必须建设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新建化工装置危化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6. “三废”排放有明确处理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优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直接排放的雨水、冷却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标准,且不得有特征污染物进入;直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50%;新建企业必须建设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并与园区联网。

7. 企业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 入园企业的项目实行“初步议、专家评、联合审”综合评价机制。

1. 初步议。分别由园区分管新项目落户和技改项目的负责人牵头,主要是对在手洽谈成熟企业(项目)信息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定,筛选出可上报专家论证会的项目。

2. 专家评。具体由分管项目服务的负责人牵头,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专家论证会,主要由专家对通过“初步议”的企业(项目)进行专业性论证并形成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筛选出进入“联合审”的企业(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行政审批局、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行政服务中心牵头邀请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化工、涂料、日化、医药、装备制造等行业领域及安全环保方面的权威专家,每次评审会专家3-5名。

3. 联合审。具体由园区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参加,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列席会审,主要按照规划、产业、投入、销售、税收、安全、环保、技术、就业等标准和要求,对通过“专家评”的企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好中选优,确定可入园落户的企业(项目)名单;明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作为企业(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的前提条件。

 

第三章 企业退出机制

 

第七条 企业(项目)退出条件

1.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6个月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建设速度过慢,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一年以上的。

2. 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强度达不到泰兴地方规定(化工类)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年版)》规定,或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满1年的;

3. 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协议税收要求达不到约定的;或管理水平差,非市场原因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分类分档管理属于D类(落后限制淘汰类)的。

4. 企业(项目)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已不再符合省市、园区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列入“263”减化专项行动淘汰关闭的;列入“一企一策”关闭退出的;列入四个一批关闭退出的。

5. 企业(项目)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消防、环保事故,经停产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6. 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整改拖拉、信心不足,严重影响园区高质量发展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7. 符合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园区需关闭退出其它相关条件的企业(项目)。

第八条 退出程序

1. 约谈。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根据园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符合其中1条及以上退出条件的企业进行约谈,约谈结果报开发区党工委。

2. 整改。对违规情节较轻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企业应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节点进行整改。

3. 清退。企业违规较严重,符合退出条件中较严重情形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态度消极,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经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形成佐证材料,报开发区党工委研究通过后,上报市政府,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清退。

第九条 退出方式

1. 兼并转让退出。动员企业通过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退出,按市场交易方式运作进行。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企业,鼓励新招引的企业收购园区退出企业。

2. 协议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委托(或单方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对企业不动产进行评估(土地不参与评估),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

3. 其它退出方式。园区管委会可通过与退出企业协商,“一企一策”,采取其它退出方式。

第十条 退出验收要求

1. 厂区主要生产装置断水、断电、断气并拆除,确保不可恢复生产;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拆除的应当封存,但管线应当清洗并拆除。

2. 装置及相关管线中物料、废料应当清除;厂区废水、固废(含危险废物)等污染物清除到位。

3. 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已申请注销,转为非化工行业或转为经营类企业的,营业执照已变更或已注销。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泰兴市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泰兴市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泰兴经济开发区化工企业准入和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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