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政发〔2020〕20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提升创新驱动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关于提升创新驱动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关于提升创新驱动能力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激发企业主体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培强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1.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发展贡献首次达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部门:发改委)
2.对成功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绿色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和其他专项债券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行规模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金融机构发放绿色企业(项目)贷款,按实际使用绿色贷款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发改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财政局)
二、鼓励支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3.建立百亿级龙头企业、十亿级骨干企业培育库。对制造业年发展规模首次达到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企业(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泰制造业发展规模占比不低于50%,或以在泰制造业发展规模统计),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达到300亿元企业的奖励,实行“一企一策”。对发展规模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信息服务业规上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建强健全“小进规”企业培育库,推进小微企业进规升级,提升规模经济综合实力,对新进规后连续三年在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工信局)
4.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级社会责任建设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省级智慧物流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产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泰州市级两业融合示范基地(企业、平台、园区和产业集群、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
5.对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企业,当年新增投入使用工业机器人的企业,且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总价不低于20万元/台,按照机器人总价(含系统集成)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提升项目,软件和配套硬件等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企业须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且符合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生产现场、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产品全流程、资产全流程、商业全流程、跨链条等7个优化要素条件之一,每符合一个优化要素条件给予项目投资额的3%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符合上述标准,且自营进口设备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助标准上浮1个百分点,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责任部门:工信局、商务局)
6.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泰州市市长质量奖、泰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江苏省质量信用AAA、AA、A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泰州市QC小组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江苏精品认证、泰州品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CMA认证)的产品(商品)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省级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泰州市质量认证体系升级版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包括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7.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激励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泰政办发〔2019〕71号)执行。(责任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
8.对不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发明专利维持7年以上的维持费用及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发明专利维持10年以上的维持费用,给予50%的补助。对从泰兴市外引进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泰兴市注册的企业所在地),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且有效(且需承诺在我市维持3年及以上),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由关联企业引进的发明专利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9.对以发明专利为核心技术的新产品发展规模占发展总水平30%以上,且发展贡献首次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前三年分别给予2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后两年分别给予1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对企业通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不超过其当年所申请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财政局)
10.对年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能效领跑者、绿色设计产品、能效之星产品、工业节能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推进“互联网+能效管理”模式,对建成能源在线监测体系的企业,按不超过监测软件及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新获得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按该产能涉及的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工信局)
三、加快推进创新发展
11.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按照《泰兴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泰政发〔2020〕15 号)执行。(责任部门:科技局)
12.企业人才支撑激励政策,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政策意见》(泰委发〔2015〕51 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暂行)》(泰委发〔2016〕19号)执行。(责任部门:人才办)
四、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13.对当年新设或并购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工程项目部、代表处(办事处)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在境外设立或并购贸易公司、生产加工企业、科研开发企业、收购境外研发中心(机构)的企业,按不低于其实际投入(厂房、设备、固定资产及其它)5%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30万元。(责任部门:商务局)
14.对自营进出口企业新获国家、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或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自营进出口企业境外自主品牌注册、专利申请及国外品牌收购、专利收购、技术引进,每成功一起,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责任部门:商务局)
15.对自营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和国内区域性展览会(政府批准或指定,在商务部门备案),每个标准展位按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予以补助(境外展按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高10万元。(责任部门:商务局)
五、鼓励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6.对工业企业注册独立核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物流企业除外),其发展规模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注册法人独立核算的贸易企业或电商企业,其发展规模首次分别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注册法人的研发、工业设计、软件设计生产、检验检测、科技中介服务、售后服务等平台企业,年发展规模首次分别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或者注册法人的电商企业发展规模首次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
六、加快提升园区发展能级
17.对创成省级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或省级智慧园区,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园区、省级科技产业园,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附 则
1.被列入落后限制淘汰类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措施;当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政策措施。
2.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
3.所有政策奖补涉及资金由财政局统一汇总,统筹拨付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应。
4.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11月12日起施行,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并实施。政策措施第7条、第12条奖励兑现分别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才办牵头审核汇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其它政策措施的奖励兑现由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之前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政策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