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76号
为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两个率先”,深入实施“八项工程”,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机制,在保障全省能源供应安全前提下,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基本原则: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能源消费与转型升级相统一;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衔接;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与效率提高相同步。
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压缩煤炭消费总量
(一)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全省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制定并实施电力、钢铁、水泥、印染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
(二)压缩过剩产能。
制定年度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严禁建设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
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一)增加天然气供应。
多方组织气源,积极落实省政府与中石油、中石化等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增加“西气东输”和“川气东送”等气源实际供应量;积极开拓海外资源,增加天然气供应。推进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苏中、苏北主干输气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到2017年,全省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2%。(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发展可再生能源。
稳步建设沿海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有序开发陆上风电,重点开发海上风电,到2017年,形成600万千瓦以上装机容量。加快发展光伏发电,实施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工程,积极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到2017年,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50万千瓦。积极推动光热利用,将太阳能光热利用纳入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到2017年,形成3亿平方米光热利用建筑面积。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推进垃圾发电、生物质直燃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沼气直接利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到2017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100万千瓦。(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三)安全发展核电。
落实核电安全规划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高效发展核电,有序推进千万千瓦级沿海核电基地建设。加强机组运营管理,确保田湾1号、2号机组安全运行;加强全过程管理,尽早建成田湾3号、4号机组;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田湾5号至8号机组前期工作。(责任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电力公司)
(四)扩大区外来电。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强省际间合作,稳步实施区外来电项目建设,重点推进淮南经江苏至上海特高压10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内蒙古锡盟至江苏泰州特高压±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山西至江苏特高压±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到2017年,全省区外来电规模力争达到2000万千瓦。(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公司)
三、严格耗煤项目审批,控制新增煤炭消费
(一)提高耗煤项目准入门槛。
进一步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金融办、电力公司)
(二)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制定更加严格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三)严格煤炭等量减量替代。
严控耗煤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等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重点行业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四、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削减现有煤炭消费
(一)推进热电联产。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和滚动修编工作。全面推广集中供热,加快现有热源点整合,积极推动大型机组改造供热,加快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沿江八市除“上大压小”或整合替代燃煤锅炉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热源点;苏北五市应严格控制新增燃煤热源点。(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电力公司)
(二)整合替代分散锅炉。
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整合。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对暂不整合关停的燃煤锅炉,应实施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委、质监局)
(三)加大关停扶持力度。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制定全省和各地区锅炉整治补贴政策。对提前和按期完成淘汰并新置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按每吨蒸锅炉给予财政补贴;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增加供热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对整合关停的公共热电厂,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偿电量;对实施“以电代煤”的锅炉改造,供电企业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流程,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用电政策。(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电力公司)
五、加快新型技术应用,推动煤炭清洁利用
(一)加快煤炭提质提标。
制定严格的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推进配煤中心建设,通过洗煤、配煤、型煤、低阶煤提质等先进的煤炭优质化加工技术,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优化煤炭质量。(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二)推广节能环保技术。
采用除尘、脱硫、脱硝等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加快现役燃煤机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加快先进发电技术装备攻关及产业化应用,推进泰州二期百万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等示范项目建设,推进江阴苏龙、国电常州、华能金陵等企业在役燃煤机组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的改造试点,并在试验示范基础上推广应用新型发电技术和超低排放环保技术。依托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节能减排与污染控制等重点领域的创新投入,推进重点领域和核心技术创新集成。(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物价局)
(三)实施耗煤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各市人民政府应于2014年年底前,编制各地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全面推行钢铁、水泥等耗煤行业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开发和利用煤矸石、煤层气等伴生资源。(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物价局)
六、全面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控制责任体系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宣传发动,使各地、各部门、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普遍认识到,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是要限制发展,而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空气质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明确任务,制定措施,细化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到2017年取得显著成效。(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法制办、环保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统计局、物价局、能源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明确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职责,加强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协调机制的衔接与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三)明确目标、完善制度。
科学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具体举措,合理确定各市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依法监管、完善标准。
依法制定可操作、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立健全区域煤炭市场,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完善省内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限额准入指标。制定更加严格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定期发布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指导标准。对主要耗煤行业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
(五)科学统计、加强监测。
进一步完善煤炭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建立煤炭统计信息系统和预测预警机制,提高统计效率,实现信息共享。充实煤炭统计队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重点用煤企业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附件: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上一篇:河南洛阳制定并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下一篇: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