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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制定并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作者:洛阳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17-02-13 10:17:53浏览次数:0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以环保提标倒逼加快产业升级改造、倒逼提升治污能力,形成“党委政府统揽、部门协同推进、企业主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政治任务,以生态体系为支撑,以重大专项为带动,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精准治污,精细管理,精确施策,全面完成省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按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总体部署,围绕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一、四季度重点抓管控,二、三季度重点抓治理,围绕“扬尘污染、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和城市生活面源污染”五大领域,采取“控尘、控煤、控车、控排、控油、控烧”措施,严格管控,强力治污,精打细算,抓实抓细,将年度目标分解到每个单位、每项工作和具体时段,不放过每个源,不错失每一天,一微克一微克地降,一天一天地争取,集全市之策,聚全市之力,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目标值达到105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目标值达到74微克/立方米以下,城市区优良天数达到199天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监管任务和总量减排任务,大气环境的监测、监管、治污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燃煤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控煤政策。全市域禁止审批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和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在城市区、县城区、产业集聚区、旅游景点和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设施,严格控制在其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改造必须实现“减排”,不得因扩容而增加排放量;除火电行业外,持续压缩燃煤的使用范围和总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 

2.加快实施电热进城。加快实施新的城市供热规划,同步完善区域管网,实现电热进城供暖。2017年上半年北线工程(孟津至洛阳西)开工建设,年内完成工程的20%,西工区、涧西区完成区域管网改造,确保2019年采暖期前建成投运。2017年底,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60%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县(市、区)政府 

3.推动园区集中供热。全市18个产业集聚区建成集中供热中心,优先利用电厂热源;无电厂热源的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实现“一区一热源”。园区入驻企业实现集中供热,拆除分散式燃煤设施。201710月底前,省批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4.燃煤锅炉拆除。201710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手续,不再复用”的标准,拆除全市辖区内长期停用的部分燃煤锅炉和弃用燃煤锅炉、位于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除外)、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超标排放且拒不治理的燃煤锅炉、1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和所有手烧炉。列入本方案拆除计划的燃煤锅炉,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有关手续,不再年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 

5.燃煤锅炉提标。201710月底前,暂时保留的10蒸吨以上(含)、65蒸吨以下(含)燃煤锅炉完成提标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30毫克/立方,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2017年全市65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鼓励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提前启动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6.工业企业“煤改气”。20178月底前,伊滨区铁皮柜制造企业的烘烤窑炉和孟津县唐三彩产业的焙烧窑炉实施清洁化改造,完成“煤改气”,拆除燃煤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7.居民生活“煤改电”。按照《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豫发改能源〔20161014)有关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组织开展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饮电气化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8.加强禁燃区管理。各县(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要求,取缔禁燃区内所有高污染燃料和燃用设施。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散煤和达不到洁净型煤标准的其他型煤、工业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和稀料。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生物质,县城区禁止使用非成型生物质,严格控制使用成型生物质。拆除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9.控制煤炭消耗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优化煤炭消费结构等措施,降低煤炭消耗量。2017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2950万吨以内。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10.实施洁净型煤替代。加快型煤散煤产配体系建设,民用、农用和商用燃煤实行专业化运营和统配统送。201710月底前,城市区建设23个型煤集中配送中心,取缔其他所有散煤销售点和型煤加工营销机构。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各县(市、区)政府 

11.取缔散煤销售点。结合洁净型煤替代和污染围城治理工作,排查取缔散煤销售点、煤矸石和粉煤灰堆场。无环评的型煤加工点,禁燃区内的散煤销售点、煤矸石堆放点、型煤加工点和其他区域非法设置的散煤堆存点一律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煤炭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工业污染防治

 1.大吨位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710月底前,单台出力65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 

2.工业废气提标治理。炼焦、耐火材料、铸造、石灰工业、砖瓦工业、石材加工、焊剂制造、刚玉工业等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提标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1)炼焦工业。20174月底前,洛阳榕拓焦化有限公司、洛阳龙泽焦化有限公司对破碎、推焦、炼焦工艺废气实施除尘脱硫治理,在实施炼焦炭化室煤气除尘脱硫的基础上,对炼焦燃烧室烟气实施除尘脱硫治理,对湿法熄焦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治理,工业废气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5要求(机焦炉标准)。

 2)耐火材料行业。201710月底前,耐火材料企业对混料、成型和焙烧工艺实施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3)铸造工业。201710月底前,铸造企业拆除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对冶炼废气、翻砂工艺和表面处理工艺的粉尘实施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4)石灰工业。201710月底前,石灰生产企业对焙烧窑炉废气进行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产品室内存放,装卸室内作业,场区硬化,防尘措施落实,出入口建设车辆冲洗设施。 

5)砖瓦工业。201710月底前,烧结类砖瓦(含琉璃瓦)生产企业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外排废气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 

6)焊剂行业。20177月底前,焊剂企业淘汰燃煤()设施,散流体原料进仓进库实现全封闭,对混料粉尘和熔炼窑炉废气实施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7)石材加工企业。20177月底前,石材加工企业采取密封、收集净化、湿法作业等措施,对破碎、筛分、加工、装卸环节的粉尘实施治理,解决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 

8)刚玉工业。201710月底前,刚玉企业对混料、熔炼、切割、打磨工艺废气实施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煤炭工业粉尘治理。全市煤炭企业(指原煤开采和选煤工业)对地面生产系统(包括皮带传输、原煤筛分、破碎拣选等工艺以及储煤场、煤矸石堆场、装卸场等场所)产生的煤炭粉尘实施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4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表5要求。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和非法开采煤矿。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4.工业堆场粉尘防治。包括火电企业在内的工业企业的煤场、灰场、渣场、料场全部建成全封闭的储煤场,散流体采取密封存放,并落实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密闭输送等防尘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小散乱污”企业整治。20178月底前,按照“拆除生产设备和设施,清除生产原料,处置遗留污染,断水断电,注销有关手续,有条件的恢复原状”的标准,取缔未能通过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的“小散乱污”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6.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176月底前,全市电力、钢铁、水泥熟料、玻璃、铝工业、焦化、铸造、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陶瓷和有固定烟囱的砖瓦窑、耐材等企业和20蒸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7.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挥发性有机污染防治 

1.石油炼制工业。2017年底前,中石化洛阳分公司建设油罐区油气回收设施,安装油气回收流量计,定期开展浮盘与罐壁密闭性检测,年内完成工程的80%,争取完工。按照要求安装VOCs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局联网。201771日起,石油炼制废气排放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3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2.表面喷涂业。20179月底前,表面涂装企业完成喷涂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根据排放的VOCs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包装印刷行业。20179月底前,重点包装印刷企业对印刷、喷绘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治理,消除无组织排放,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4.有机化工行业。201710月底前,有机化工企业拆除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对生产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雾实施收集净化治理,消除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达到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油气回收治理。20175月底前,全市所有汽油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未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和无油气回收设施的油罐车禁止从事汽油销售和运输业务,无环保部门出具的油气回收治理验收通知的,商务部门暂停成品油经营资质的年审,交通运输部门暂停运输许可审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6.开展机动车维修废气治理。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城市和县城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气治理。201710月底前,完成全市一类维修企业废气治理。建设喷涂工艺废气收集净化设施,解决无组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 

  1.开展机动车排气检验。各级环保、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 

2.开展机动车排气抽测。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货运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进行监督抽测。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加强机动车行驶管控。严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即排气不达标)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规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城市区、县城区、高速公路进出口全部安装机动车电子监控系统,对黄标车和“冒黑烟”车辆实施自动监控。发现黄标车时,就地扣留车辆,强制办理淘汰手续。切实做好黄标车禁行工作。严禁办理二手黄标车过户手续。按照《城市区货车限行黄标车进行通告》做好机动车行驶管控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4.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7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淘汰全市所有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公安部门负责注销车户,追缴车辆;商务部门负责监督车辆拆解,解决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拆解问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20176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农业作业等机械)的排查申报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6.持续打击黑加油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打击黑加油站点,防止死灰复燃。加强国五油供应,保证油品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豫建设标〔201648号),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必须落实“七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控设施100%安装。禁止城市区拆迁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禁止市政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使用高污染燃料、搅拌石灰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各县(市、区)政府 

2.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按照《河南省公路水运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豫交文〔2016436号)的要求,公路建设全面实行分段作业、择时作业和湿法作业,严格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散流体公路转运做到密闭运输,沿途不抛撒、不扬散、不渗漏;公路保洁要定时湿法机扫,及时洒水降尘,路面无垃圾,车辆驶过无扬尘;严查在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专线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两侧交通管控区域内焚烧垃圾、落叶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3.河渠整治扬尘防治。河渠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水务部门主管的工程)要全面落实分段作业、封闭施工、密闭运输、洒水降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护岸绿化”等防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4.园林绿化扬尘防治。城市园林绿化(包括种植、栽植、移植、养护等)要落实围挡作业、及时覆盖、当日清运、车辆冲洗、渣土密闭运输等防尘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重污染天气时停止土方和过筛作业。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 

5.采矿扬尘防治。履行“一岗双责”环保职责,监督矿产开采企业做好开采、加工、运输及整个矿区局部扬尘防治工作。易扬散的料场堆场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堆料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厂区内的运输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矿石散料运输车辆必须落实封闭措施;建设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道路实行机械洒水保洁。对市区裸露3个月以上的储备土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6.砂石扬尘防治。建立砂石场管理清单,明确监管责任,砂石场要落实“场地围挡、表面覆盖、密闭运输、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沙尘防治措施,取缔未经水务部门砂石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建设的砂石点;通过集中整治,解决沙尘污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撒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7.开展渣土车集中整治。20176月底前,按照“公司化准入,规范化管理,一体化追责”的要求,整合整治渣土车运输市场,建立公安、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协同执法机制,渣土车违规运输,应对有关施工工地、运输公司和违章司机实施一体化责任追究。城管部门负责渣土车市场整治和准入管理;住建或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渣土车在施工工地内落实密闭、冲洗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渣土车在城市建成区以内道路行驶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公路运输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城市监察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 

8.推进城市渣土车智能化。20173月底前,现有渣土车全部完成自动封闭改装,统一安装GPS,并与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联网,新购渣土车必须为自动封闭车辆,彻底解决渣土车沿途抛撒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9.重点区域环境整治。201711月底前,通过实施道路改道、建设立交、交通管制、完善基础设施、绿化硬化、污染企业搬迁等措施,对大唐洛阳热电厂运煤通道(下沟村—汉宫西路与华山路交会处以东)、新安县铁门镇片区、伊川县产业集聚区运煤通道、宜阳县骏马化工周边、偃师市北环路区域实施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基础设施不完善、运煤通道与城市道路交叉、工业布局不合理、环境“脏乱差”问题。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10.加强城市保洁。落实“双十标准”,开展“以克论净”活动,机扫道路单位平方米内灰尘不超过10克,废弃物产生至消失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及时洒水,非冰冻天机扫道路保持路面常湿。利用有利气象条件,每个季度(春节前、牡丹文化节前、河洛文化旅游节前、冬季供暖前)开展城市“大扫除”活动,重点清除背街小巷、犄角旮旯的积尘和垃圾。转变道路保洁理念,将喷雾降尘纳入城市道路保洁体系,开展喷雾降尘,通过实施立体道路保洁,清洁城市空气。 

责任单位:市创建办,各县(市、区)政府 

11.实施廊道绿化和城市绿化。按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重大专项》有关要求,实施廊道绿化提升,增加廊道沿线绿量;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增加城市绿地。力争城市区达到“春有花、夏有荫、秋出彩、冬有绿”的生态效果。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 

12.构建城市通风廊道。按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重大专项》有关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洛阳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规划建设城市通风廊道,加快城市空气循环,特别是空气监测站点的空气流通,提升城市大气扩散能力。同步完成城市通风廊道专项规划,划定城市风廊管控红线,建立风廊管控机制;实施相关绿化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城市区政府 

(六)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治 

1.露天烧烤治理。按照“烧烤进院,烤炉进店,净化油烟,达标排放”的标准,常态化做好露天烧烤监管工作。取缔车载式流动烧烤,禁止任何形式的店外经营和露天烧烤。推广使用具有油烟回收净化功能的专用烧烤工具,依法查处违法经营露天烧烤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2.实施餐饮油烟治理。在城市区大型餐馆(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250以上或6个灶头以上)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施油烟排放在线监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实施烟花爆竹管控。组织修订《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城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制定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4.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建立城市垃圾、落叶和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依法查处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5.整治城市垃圾围城。20174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城市和县城周边历史遗留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彻底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垃圾收集要建立“专人收集、定点存放、当日清运”机制,垃圾处置要建立“乡村收集,乡镇清运,县级处理”机制。禁止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堆存点和建筑垃圾堆放点,禁止擅自处置生活垃圾和填埋建筑垃圾。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6.整治城市废品围城。20176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取缔非法设置的废品回收加工摊点,解决“废品围城”污染问题和无序发展问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农业污染防治 

1.农业农村禁烧。全市域禁止坟头烧荒、村头烧垃圾、地头烧秸秆。落实领导分包制度、网格管理制度、财政扣缴制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焚烧秸秆、垃圾、杂草等的当事人、监管人员和所在乡镇政府实行“一烧三罚”制度。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各县(市、区)政府 

2.农机生产扬尘防治。开展技术革新试点,对现有的耕作、收割、粉碎、打捆等农机加装收尘降尘装置(如防尘罩、防尘盖、防尘帘等),降低农业生产排放的扬尘。 

责任单位:市农机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修订应急管控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所有涉气企业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针对不同的应急管控级别,确定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制定具体的“停工停业停产、限产限排限行、禁烧禁燃禁烤”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建立完善应急工作制度。20173月底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制定完善日查日报制度、驻厂监管制度、会商研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叉督查制度,通过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应急管控的有序实施。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 

3.实施轻中度污染管控。根据气象预报和空气质量预测,当有污染天气来临时,根据污染程度,及时启动污染管控措施,避免输入性污染和本地污染两峰叠加,降低污染程度,缩短污染过程,减小污染范围。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

 4.实施电力管控。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依法限电措施。各级供电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落实依法限电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洛阳供电公司 

5.重点行业实行错峰停产。水泥、钢铁、铸造等行业应按照要求实行错峰停产。每年的1115日至次年的315日,燃煤(含煤矸石)烧结型砖瓦企业实施休产,休产期供水、供电部门落实断水断电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洛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九)提升环境管控能力 

1.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2017年,建成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购置源解析设备,实时提供大气污染成因,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城市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实时提供空气质量数据;20176月底前,各县(市、区)分别建成3个空气质量监测点,并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实时提供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提升城市扬尘监控能力。20173月底前,建成城市区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入市城管局的数据化城管平台;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施工工地安装扬尘(视频)在线监控设施,监控数据实时传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控平台,实现对施工扬尘的全天候监控。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 

3.提升机动车管控能力。改造现有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系统,通过电子监控和系统检索,发现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的,自动通知一线执法人员执法。系统预留数据接口,自动接受机动车排气遥感路查信息。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4.提升餐饮油烟管控能力。在城市区大型餐馆安装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排放数据实时传送“云管”监控平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提升秸秆禁烧管控能力。2017年,建成秸秆禁烧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秸秆禁烧的全领域覆盖,全时段监管。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各县(市、区)政府 

6.提升建筑垃圾处置管控能力。2017年底前,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有关要求的通知》(豫建墙〔201617号),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完成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城市区政府 

7.提升城市保洁降尘能力。树立立体道路保洁理念,把降尘纳入道路保洁范围。购置新型城市保洁设备,淘汰落后的干法清扫车辆,强力推广“吸、洗、冲”湿法保洁方式,20176月底前,着力建成“大小兼备、高中低适配”的城市保洁体系。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机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和监管工作。 

(二)加强督查督办。要严格落实《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洛政办〔201634号),落实市级领导分包督导、专职机构专项督查、主管部门行业巡查、辖区政府属地自查制度,开展常态化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传导工作压力。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既查企又督政,市级领导原则上每月对分包片区进行一次督导,专项督查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不间断督查,行业主管部门对主管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各县(市、区)对辖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加强目标考核。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空气质量年度改善目标,并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洛政办〔201632),采取财政扣缴奖励、行政问责等措施,依据各单位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市直部门实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洛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洛办〔201631号),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实施全程跟踪督察,严查懒政怠政行为,严惩环保“底线”和生态“红线”失守,对不能完成年度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单位坚决问责。

 (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执行《洛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618号)。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谋划、组织协调和统筹监督,重点做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违法坚持“零容忍、取上限、多举措”的原则,严厉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新《大气法》的授权,对不落实防尘措施、违规实施露天烧烤、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查处。

 (六)加强政策引导。各级政府、企业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有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大气污染治理,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垄断经营趁机提高价格增加企业负担的收费行为。通过出台奖补政策和有奖举报制度,引导企业积极治污,营造全民“治气”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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