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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滨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录入:tx_admin 更新时间:2019-03-02浏览次数:457

泰经管201933

 

 

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滨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机关各局、办、室,各企业:

现将《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滨江镇人民政府

                                201932    

                                  

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2019年修订)

 

为促进企业加快创新转型步伐,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区(镇)实际,对《泰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泰经管〔201724号)予以修改完善,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辖区内的企业。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年度预算800万元,由开发区财政安排列支。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奖项的申报和审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科技创新奖励

1. 当年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4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4万元;当年获得泰州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2. 当年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当年完成国家火炬计划、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的项目,每项分别再奖励5万元、3万元。

3. 当年新申报(特指经过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并上报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当年进入省、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4.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5.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泰州市级创新型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6. 当年新创建国家、省和泰州市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此项奖励以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7. 当年被认定为省民营科技型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8. 当年被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产品、省自主创新产品的,每个奖励申报企业2万元(同一单位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4个)。

(二)知识产权奖励

1. 当年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奖励1万元;达10件的,再奖励5万元;10件以上,每超额完成1件,再奖励5000元。

2. 当年国内实用新型获得授权达10件,奖励5万元;每超额完成1件,再奖励1000元。

3. 当年国内外观设计获得授权达15件,奖励3万元;每超额完成1件,再奖励500元。

4.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后,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再奖励1万元。

以上1-4条,原则上专利奖励的50%发放给专利申请人,由企业提交分配方案;50%发放给企业。

5. 当年引进并计入我区拥有量、仍有十年以上有效期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企业1万元。

6. 当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每家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

7. 当年获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当年获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当年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泰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当年自主搭建专利数据库、开展评议分析、预警分析工作项目的企业,经认定,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

8. 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三)设备、技术引进奖励

1. 当年购置关键研发仪器设备的企业,给予年度实际支出额10%的奖励,单台仪器设备奖励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万元。

2. 对区内企业首次引进的先进技术,属于省内空白或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认定后,按照技术转让协议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单位奖励不超过5万元。

(四)产学研合作奖励

1. 当年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技术研发平台、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订立明确合同、协议,报管委会经发局备案,且联合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协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每家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产学研合作取得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产业化项目当年形成国税开票销售),每项奖励2万元。

2. 当年获批国家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当年获批省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同一企业,在上述奖励中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六)科技专员奖励

1. 当年认定为国家、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科技专员”5000元、3000元。

2. 当年在泰科易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交易的企业,每完成1个技术交易项目,奖励企业科技专员”1000元。

第五条 奖励考核及兑现办法

1. 对以上奖励项目的认定一律按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证书或其他相关佐证资料为依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自行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作自愿放弃处理。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汇总、核实后,提交开发区党工委讨论认定及兑现。

2. 本奖励办法每年度考核一次,所有奖项均必须为当年度所获得。

3. 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专利服务,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后,可直接将认定补助发放给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企业或个人不再享受相应补助;对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发明专利授权,若获得上级部门奖励,该奖励由园区协调落实发放给专利代理机构。

第六条 违规处理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已发放奖金,取消相关待遇,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奖励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泰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泰经管〔201724号)、《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专利专项补助办法(修订)》(泰经管〔2018233号)不再执行。

2.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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