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经管〔2019〕33号
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滨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机关各局、办、室,各企业:
现将《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滨江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日
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2019年修订)
为促进企业加快创新转型步伐,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区(镇)实际,对《泰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泰经管〔2017〕24号)予以修改完善,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辖区内的企业。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年度预算800万元,由开发区财政安排列支。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奖项的申报和审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科技创新奖励
1. 当年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4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4万元;当年获得泰州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2. 当年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当年完成国家火炬计划、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的项目,每项分别再奖励5万元、3万元。
3. 当年新申报(特指经过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并上报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当年进入省、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4.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5.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泰州市级创新型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6. 当年新创建国家、省和泰州市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此项奖励以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7. 当年被认定为省民营科技型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8. 当年被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产品、省自主创新产品的,每个奖励申报企业2万元(同一单位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4个)。
(二)知识产权奖励
1. 当年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奖励1万元;达10件的,再奖励5万元;10件以上,每超额完成1件,再奖励5000元。
2. 当年国内实用新型获得授权达10件,奖励5万元;每超额完成1件,再奖励1000元。
3. 当年国内外观设计获得授权达15件,奖励3万元;每超额完成1件,再奖励500元。
4.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后,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再奖励1万元。
以上1-4条,原则上专利奖励的50%发放给专利申请人,由企业提交分配方案;50%发放给企业。
5. 当年引进并计入我区拥有量、仍有十年以上有效期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企业1万元。
6. 当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每家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7. 当年获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当年获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当年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泰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当年自主搭建专利数据库、开展评议分析、预警分析工作项目的企业,经认定,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
8. 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三)设备、技术引进奖励
1. 当年购置关键研发仪器设备的企业,给予年度实际支出额10%的奖励,单台仪器设备奖励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万元。
2. 对区内企业首次引进的先进技术,属于省内空白或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认定后,按照技术转让协议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单位奖励不超过5万元。
(四)产学研合作奖励
1. 当年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技术研发平台、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订立明确合同、协议,报管委会经发局备案,且联合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协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每家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产学研合作取得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产业化项目当年形成国税开票销售),每项奖励2万元。
2. 当年获批国家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当年获批省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同一企业,在上述奖励中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六)科技专员奖励
1. 当年认定为国家、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科技专员”5000元、3000元。
2. 当年在“泰科易”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交易的企业,每完成1个技术交易项目,奖励企业“科技专员”1000元。
第五条 奖励考核及兑现办法
1. 对以上奖励项目的认定一律按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证书或其他相关佐证资料为依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自行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作自愿放弃处理。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汇总、核实后,提交开发区党工委讨论认定及兑现。
2. 本奖励办法每年度考核一次,所有奖项均必须为当年度所获得。
3. 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专利服务,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后,可直接将认定补助发放给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企业或个人不再享受相应补助;对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发明专利授权,若获得上级部门奖励,该奖励由园区协调落实发放给专利代理机构。
第六条 违规处理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已发放奖金,取消相关待遇,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奖励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泰兴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泰经管〔2017〕24号)、《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专利专项补助办法(修订)》(泰经管〔2018〕233号)不再执行。
2.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